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獎勵對象: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申請期限及程序:
申請期限:111年4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止。
辦理地點:
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不予獎勵之情形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