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業以112年3月22日原民經字第1120011868號令修正發布,依第8點規定2項計畫受理期間分別如下:
(一)人才培育:於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前提出申請。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次年度申請。
二、因現已逾原訂112年度申請計畫受理期間,爰以112年3月28日原民經字第1120013565號公告本(112)年度2項計畫受理期間為4月6日至5月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謹就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之申請資格說明如下,請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提出申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2.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本要點之規定及申請相關文件業登載於本會行政資訊網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