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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25 五月 2025 16:51

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宣導~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的區別?

一、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研究活動篇1-10、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二、何謂「引用」?依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引用」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面著作權法條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
三、自著作權法來看,著作權法中沒有使用過「抄襲」這二個字。一般來說,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目前多主要從學術引註格式(註明原作者、出版年、原文引用加引號、註明出處頁數)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即可能構成抄襲,因為未遵守學術撰寫規定,可能造成讀者誤認為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該作者所自行創作的成果。(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38)
四、因為學術著作多與取得成績、學位或資格有關,故由教育部所公告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第1款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為例,亦可推知教育部對於學術論文的抄襲,主要是依據各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也就是各位同學的任課老師)的判斷,而非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也呼應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話,著作權法只是用以判斷個人創作者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是否遵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適用於所有同學所從事的著作利用行為,在學術殿堂則顯然有較高的道德標準需要遵守。
五、綜上所述,各位同學於在撰寫學術論文(含專題、報告)引用他人著作內容時,應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