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人就其著作(影片、音樂、書籍、論文、圖像…等等),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所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隨意使用他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用於個人作業、簡報或專題論文、活動影音、配樂製作,即涉及違法。 |
二、前述所謂合理使用情形,意即同學利用他人著作時,應取得著作人同意或使用無版權設定之影片、歌曲音樂、圖像,然如係將其全部創作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的利用於個人作業專題、簡報或影片、配樂創作,或任意影印掃描、下載上傳等利用行為,無論是否主張無涉及公開播放或營利行為,皆有違法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之嫌疑,若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時,恐仍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