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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11 十一月 2021 11:12

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請各機關構(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請查照轉知。

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19疫情,各機關構(校)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一)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蕙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三)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機關構(校)應予以確實記錄。

(四)請依各機關構(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

 

詳情請依附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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