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本校113學年度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教育部訂有「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其目標乃為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健康狀況與健康行為監測系統並進行資料分析、建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機制,以作為學校健康管理、健康促進以及政府政策分析與擬訂之依據。本校將提供113學年度經加密而無法辨識個人的學生層級健康檢查、生活型態及自我健康評估相關資料給予教育部以及計畫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由該校透過其所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進行資料分析,除確保本校學生健康檢查相關資料之安全與品質外,並提升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效能。
一、法規依據: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二)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
(三)本校及教育部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告知等規定辦理。
二、蒐集、處理、利用及目的內外使用:
(一)本校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9條,參與上述教育部計畫,於特定目的內蒐集及利用相關資料:
1. 一般個人資料: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或第19條之特定目的規定辦理。
2. 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辦理蒐集、處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二)教育部基於公共利益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要、依據《學校衛生法》之旨趣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及第9條第2項第4款,而蒐集及主張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一般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或第20條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辦理。
2. 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辦理蒐集、處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三、健檢資料之類別說明:
(一)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8條第1項與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有關法定職務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上述學生健康個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依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101年10年01日施行)之特定目的:○一二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六四保健醫療服務、○七二政令宣導、○七三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一○九教育或訓練行政、一五六衛生行政、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九學術研究,而蒐集、處理及利用識別類之C○○一辨識個人者;特徵類之C○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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