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140093271號函,意旨如下: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尚待行政院審閱同意,爰該辦法延後實施。
二、若學生原本欲申領退輔會114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而放棄申請學校辦理教育部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如低收中低收、身障、原住民等)、弱勢助學金、拉近方案等學雜費減免此類同性質助學措施,可逕依學生意願改向學校申辦前述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倘退輔會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第1點規定,而學生最後選擇申領退輔會補助,請務必向就讀學校再次提出放棄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並繳回原已領取補助,再向退撫會申請補助,以確實遵守不得重複申請政府開辦各類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的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