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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 10 八月 2021 14:26

學雜費減免專區

1. 本項補助限於學生法定修業年限內,延修生不可申請(身障學生除外),修業期限請參照本校教務章則「學則 」。
2. 在職專班學生減免數額比照日間部學士班辦理;原住民研究生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數額。
3. 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如農漁會獎學金、勞動部失業子女就學補助、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僅得擇一申請。
4. 每人每學期僅享有1次減免額度,轉學(含他校轉學生)/轉系/休學/退學 /重修/重讀/再行入學/取得學位,再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2個以上同級學位者等,不得重複減免。

類別 減免額度 檢附文件 備註
原住民學生 定額學雜費 (詳見數額表) 學生本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族籍) 第1次申請核准後,免再繳驗 ※復學或申請其他類別者,當學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
(1) 軍人遺族─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2) 公教遺族─年撫卹金證書、核定函。
2.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一式2份)。
3. 學生及關係人最近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現役軍人子女 30%學費 1.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2. 學生及關係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每學期均須重新申請及查驗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60%學雜費 1.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公文。
2. 學生及關係人最近 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身心障礙學生 40%至全額學雜費 1.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 學生及關係人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1. 每學期均須重新申請及查驗
2. 關係人對象:未婚─父母(特殊情形得免列計所得,惟須佐證);已婚─配偶
3. 學生及關係人最近1年之家庭年所得合計須低於220萬,方具備減免資格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請勿申請)
低收入戶學生 全額學雜費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每學期均須重新申請及查驗
中低收入戶學生 60%學雜費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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